(五)加强对城乡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理顺文化市场管理体制,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和队伍,制定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法规,依法管好、管活文化市场,促进文化市场的不断繁荣。
(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从实际出发实施分类指导,特别在乡村,要尊重农牧民群众的意愿,不能搞硬性摊派,不能加重农民牧民的负担。要充分尊重和发扬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重视培养和树立各个方面的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扩大典型的覆盖面。
(七)坚持标准,讲求实效。“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建设要立足长远、着眼发展,从实际出发,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规划和建设。在建设中要以求实务实的精神,办实事,求实效,把各项建设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县、市、区)建设标准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丝绸之路边境文化
长廊”(县、市、区)建设标准
一、文化网络形成
第一条 县、乡、村三级文化网已基本形成。即县(市、区)有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以及依需要而建立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国办或社会办)、文管所、博物馆、青少年文化宫等;乡(镇、街道)有文化(中心)站、广播站、电影队等;村(居委会)有包括“三室一场”(即图书室、广播室、娱乐室、体育场)的文化室。
第二条 县(市、区)文化馆馆舍面积基本要求:人口30万以上的或地、州所在地的,不少于1500平方米;人口30万以下、10万以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人口10万以下的,不少于800平方米。馆内设有阅览室或展览厅、游艺室、排练室等活动地,业务活动用房面积达70%以上。
第三条 县(市、区)图书馆馆舍面积基本要求:人口30万以上的或地、州所在地的,不少于1000平方米;人口30万以下、10万以上的,不少于800平方米;人口10万以下的,不少于600平方米。馆内阅览室、外借室不少于3个。藏书基本要求:馆龄30年以上的不少于8万册;馆龄20-29年的,不少于6万册;馆龄10-19年的,不少于4万册;馆龄10年以下的,不少于2万册。
第四条 乡(镇、街道)文化站房舍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乡(镇)和多数村有电影放映或演出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