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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建设规划》的通知

  (一)以地、州市为单元,以县(市、区)为基点,以边境县和边境口岸为重点,实行统一规划与分段规划相结合,分步建设,逐渐合拢。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区别难易、突出重点,优先抓好当地积极性高、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的建设,以典型引路,带动一般。
  (二)突破原有分散的、“星点”型的文化建设路子,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大文化”思想,集文化体制改革、文化设施和队伍建设、社会文化活动开展、文化经济发展等为一体,包容文化工作(专业文化、群众文化、市场文化、公共图书馆、电影、文物等)和农村文化教育、科技普及推广、体育活动以及旅游景点的综合建设等相关方面,并且与“三优一学”、“农村五好建设”、城乡爱国卫生运动和农村奔小康结合起来,按照《“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县、市、区)建设标准》(见附件),全面建设,全面发展。
  着重在县(市)城区配套完善文化设施,丰富文化活动,加强对旅游、文物景点和文化市场的建设管理。在乡(镇)村基层,随着乡村经济发展和集体经济实力的壮大,逐步搞好文化设施和队伍建设,不断丰富文化生活。
  随着“文化长廊”建设的深入发展,在工作突出的县(市、区)中,开展评选、命名表彰“文化建设先进县”活动。
  (三)坚持社会文化社会建设的方针。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动员社会各界、各行各业,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工、青、妇、军、民、学、厂、商等方面密切配合,共同建好“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
  四、主要措施
  (一)建设“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是一项关系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全局和全国万里边境文化长廊建设大局的社会文化系统工程,要切实加强领导,逐级制定规划、提出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要采取各种措施,认真解决边境文化长廊建设资金。各级政府应在财力上支持文化长廊建设,在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的同时,各级财政都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自治区“八五”、“九五”期间每年至少安排100万元“长廊”建设专项资金。在贫困地区,扶贫资金的使用应有文化建设的项目。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自治区的文化经济政策,扶植文化企事业单位发展文化产业和多种经营,逐步壮大自身经济实力。
  (三)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建设规划必须纳入自治区和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以及中、远期规划,做到有位置、有指标、有项目。有关硬件指标应列入县、乡党政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奔小康规划,狠抓落实。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文化单位自身造血功能,走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良性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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