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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机关改革实施意见

  2、定机构。在定职能的基础上,确定内设机构。内设机构要尽量综合设置,分工宜粗不宜细。职能交叉、相近或职能较少的,要进行归并。编制不满10名的部门不设内设机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内设机构一般设置15个左右;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一般设置7个左右;其它部门的内设机构一般要精简20%左右。
  纪检(监察)和机关党委的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机关自身管理、服务机构要精简,尽量综合设置,原则上不单设后勤行政管理机构。省直各部门不设审计机构。机关内按章程产生的群团组织一律不设专门机构,不配专职人员。机关本身离休干部达到40人或离退休干部达到60人的,可在机关内设立老干部服务机构。
  省直副厅级以上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均为处级。
  3、定编制。省直机关行政编制(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机关编制)核定为6700名,精简21.9%。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各类机关占编制总额的比例,按中央规定执行。挂省委、省政府两块牌子的机构,原则上哪边领导为主使用哪边编制。派驻纪检组(含监察室)和单设机关党委机构的部门,专职人员各按机关编制总数的1-2%配备。工勤人员控制在机关编制总额的10%左右。
  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部门的人员编制仍实行单列管理。这些部门要精简上层,充实基层。
  省直机关一律使用行政编制,不得使用事业编制。
  省直各部门领导职数一般配2-4名,个别任务重的综合部门增配1名。部门管理机构的领导职数一般配1-3名。除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按章程要求设置秘书长职位外,其它部门不设正副秘书长。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配备原则为,编制5名以下的配1职,6名至10名的配2职,11名以上的配3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部门,按一个机构配备领导职数。
  (三)“三定”方案的制订和报批
  各部门要在参考中央对口部门“三定”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部门的“三定”方案。
  “三定”方案的主要内容:本部门职能转变、职能调整的意见,包括下放、弱化、取消、保留、加强及新增职能的意见;本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能;内设机构的名称及职责;本部门及处、室编制意见;处、室以上领导职数;工勤人员数;与其它部门职能交叉情况及协调意见;直属事业单位改革意见。
  各部门在制订“三定”方案时,应先与省编委办公室交换意见,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将方案报送省编委办公室进行审核。省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的“三定”方案由省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以省委办公厅名义印发;省政府部门的“三定”方案由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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