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
关于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1994〕59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
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近几年来,我省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在堵截检疫对象的传入、控制林木病虫害发生、建设检疫网络、保护林业生产安全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省与周边省份物资贸易越来越频繁,森林植物及林产品调运量日益增加,森林植物检疫对象传入的危险性愈来愈大。更值得警惕的是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重大危险性病、虫,近几年已在周边省份发生并酿成灾害,随时有传入我省的可能。为了切实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保护我省林业生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林业、交通、工商、铁路、民航、邮电等部门,要认真学习《
森林法》、《
植物检疫条例》、《
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高度,认识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把关与服务相结合的观点,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检疫,切实堵住一切危险性病虫害传播蔓延的途径,保障林业生产安全,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根据《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