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重污染企业发展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我省产业、产品结构。逐步淘汰资源、能源消耗大,污染严重的行业和生产工艺,优先发展节约资源、无污染和轻污染的行业和产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要严禁新上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小造纸、小酿造、小印染、小制革、小化工等项目。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企业发展的规划和引导,促进乡镇企业集中发展,规模经营,抓紧对现有“五小工业”进行整顿和改造,优化产品结构,上水平,上档次,集中治理污染。对一些污染严重、治理效果差、效益不好的“五小工业”,要下决心关、停、并、转一批。
要形成浓厚的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的社会舆论。对只有经济效益,而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新闻舆论部门不予正面报导,企业不得参加各类评先活动,企业法人代表不得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四、依法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今后,凡新建直接向水体排污的工程项目,必须先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查。所有新、改、扩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不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计划、经济部门不予立项,银行不予贷款,土地部门不予批准征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经批准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不得投入运行(包括试运行)。对不负责任,把关不严造成污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各市、地政府要根据省下达的重点污染源名单(名单由省环保局另文下达),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企业隶属关系,依法下达退期治理计划。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达不到治理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经常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肃查处和纠正违法排污行为,各级政府要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五、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加快污染治理的技术开发研究
各级科委、计委、经委、环保等部门,要把水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技术推广,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动员和组织社会科研力量,进行污染治理技术攻关研究,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轻工、化工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开展对制革、造纸、酿造、化工等行业废水实用治理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要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建设各种类型的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以点带面,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