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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失效]

  (三)饮食服务业(含饮食店、咖啡屋、音乐茶座、舞厅、卡拉OK厅、冷饮店点、理发店、照像馆点、美容店、浴池、洗染店等),可根据服务品种和项目情况,在醒目地方公布价目表,具体标明服务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
  (四)邮政、电信、影剧院、旅游点、公园(含动物园、游乐园等)、体育比赛场所、维修及服务单位、存车场点以及其他有偿服务单位或场所,均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或价目牌。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
  (二)对国家定价、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的商品不如实标明价格或收费标准的;
  (三)超出标价金额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
  (四)利用标价签或价目表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有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物价检查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不按规定的内容填写标价签的,每签处以3元的罚款;
  (二)部分商品或收费项目不实行明码标价的,每缺一签(项)处以5元罚款,罚款金额总数不超过2000元;
  (三)全部商品或收费项目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处以8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和农副产品收购场所不公布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货签不对位或标价签、价目表不悬挂(摆放)在醒目位置的,每签(项)处以3元的罚款;
  (六)未经物价检查机构同意,擅自印制、使用标价签和价目表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自制的标价签或价目表予以没收;
  (七)对不按照明码标价结算的,超出标价金额以上的非法所得,应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在接受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九)对利用标价签或价目表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欺诈顾客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单位,还可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对确属初犯、情节轻微且经检查后主动改正的,可以从轻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批评,并责令停业整改;拒不整改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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