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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公路执法联合巡查组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
 公路执法联合巡查组的通知
 (赣府厅字〔1994〕174号 1994年10月20日)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严禁公路“三乱”的通知》(赣府发〔1994〕41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江西省公路执法联合巡查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公路执法联合巡查组(以下简称联合巡查组)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局为成员单位。联合巡查组在省政府法制局设立办公室,负责联合巡查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邹德基同志兼任。
  二、职责任务
  (一)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41号和省政府赣府发〔1994〕41号文件的要求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全省公路(水路)检查站、收费站及其他路检路查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未经省政府批准而擅自设立的检查站、收费站或其他变相的检查站、收费站,有权通知当地政府强行撤除,并提请省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将非法所得上缴省财政。
  (三)对经省政府批准的检查站、收费站,发现有违反省政府赣府发〔1992〕63号、〔1994〕41号等文件规定的,可当场予以纠正,并对违纪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视情予以扣缴证件、收缴检查械具及有关票据,通知当地政府或省主管部门查处。
  (四)发现有下达罚没款指标的,有权通知当地政府或省主管部门立即取消,对坚持不改的,可提请省审计部门审计收缴。
  (五)对“三乱”行为严重或屡禁不止的地方或部门,可通知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仍无好转的,可报请省政府通报批评或予以新闻曝光,并对其“三乱”所得进行专项审计。
  (六)对经省政府批准的检查站、收费站及其执检执收人员的“三乱”行为,如被举报三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报请省政府撤销该检查站、收费站,吊销“设站许可证”和“执检执收人员公务证”,并视情提请有关部门对违纪人员依法处理。
  (七)对强迫过往车辆冲洗的车辆冲洗站,有权当场责令纠正,并通知当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对拒不纠正或限期整改不好的,可提请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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