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的安排,1998年以前,除了已实施的压锭改造外,全省还要完成棉纺淘汰压缩17.8万锭的任务。其中:1995至1996年争取列入国家压绽技改专项4.9万锭;1998年底以前由各地安排1万锭以下小棉纺厂转产减锭2.3万锭;另外省更新安排10.6万锭,分4年实施,于1998年底前完成。压锭改造淘汰的旧设备要予以销毁,不得转移后再使用,也不得接受外省淘汰的旧设备。压锭改造项目主要安排在城市国有大中型纺织企业,所需资金除积极争取列入国家专项外,请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银行统筹安排,给予支持。
(二)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在抓好传统纺织印染业的同时,重点发展化纤、丝绸和服装业。要向深加工和高附加值型产品方向调整纺织产品结构,重点是提高产品质量,扶持一批效益好、产品适销、出口创汇能力强的骨干企业,改变目前低档次的同类纺织产品生产过剩和中、高档产品供应不足的状况,大力发展装饰、建筑、土工等产业用布,加快发展化纤及化纤原料,提高化纤在纺织纤维加工总量中的比重。
(三)抓好纺织工业印染、后整理等薄弱环节的重点技术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省纺织总公司要抓紧会同省经贸委制定、落实纺织工业技改计划。从1995至2000年,省经贸委每年安排100万元以上,用于扶持短平快、市场好、效益高的纺织技改项目贷款的贴息。各地根据财力情况,也要作适当的安排。
二、落实国家对纺织工业的有关政策,切实减轻纺织企业负担
(一)为扶持困难的国有大中型棉纺织生产企业,对1993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政府批准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省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省纺织总公司抓紧汇总上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审查,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税收返还执行到1995年底。
(二)省属纺织企业上交所得税,按省政府每年确定的上交考核目标,采取先依法照章纳税后财政列支返还的办法,对超过上交考核目标部分,予以全部返还。各地原则上均可参照省里的办法,对困难的纺织企业给予照顾。
(三)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开展清产核资的国有大中型棉纺织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企业历年各种贷款呆帐、亏损挂帐和潜亏等问题。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银行和纺织部门共同协商落实。
(四)棉纺织工业的“拨改贷”专项资金,目前无力偿还、改为国家资本金的,待国家具体实施方案下发后,按规定办理。
(五)严格执行国家的棉花收购、供应价格及相关政策。省原已确定的1994年度的新棉价外向省内用棉生产企业每50公斤棉收取5.00元风险基金的规定不再执行,并将棉花经营单位每50公斤棉原定收取2.80元的组织服务费降为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