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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实行测绘任务登记制度。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经济组织,施测前必须向当地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
  国家及省的基础(或专业)测绘规划范围内的测绘任务,施测前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通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不再进行任务登记。
  外省测绘单位到我省进行测绘活动、军队测绘单位进行民用测绘活动,施测前必须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任务登记。 
  第九条 承接测绘任务的单位和经济组织,必须持有《测绘资格证书》。属企业性质的,应办《营业执照》;属事业性质的应办《收费许可证》,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以下不正当竞争手段:
  (一)利用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任务。
  (二)采用贿赂手段承接测绘任务。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承接测绘任务。
  (四)损害竞争对手的职业信誉。
  (五)招投标者互相串通,扰乱公平竞争。
  (六)侵犯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七)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变更单位名称、业务范围等,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测绘业务,必须向发证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测绘生产计划和统计年报时,应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下列限额以上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测图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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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尺 │ 1:500 │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 │1:25000 │
├────┼────┼────┼────┼────┼────┼────┤
│平方公里│  2  │  4  │ 5   │ 50  │ 1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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