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的公告
 (1995年1月2日)


  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范开发行业商品房销售和开发建设用地转让结算业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6号令发布的《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我局决定: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售和开发建设用地转让结算业务时,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两种。不得继续使用其他种类的发票,否则,付款单位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凭此记帐。
  二、《房地产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发售。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可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购领专用发票手续,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其《购领发票类别鉴定卡》和《购领发票凭单》,凭此购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