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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死亡,其亲属侵占女方和子女财产的,女方和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法保护女方和子女的财产权益。
  第二十六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任何方式逼迫、诱骗、教唆妇女自杀。违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或其亲属对女方有殴打、虐待、诽谤、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男方或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女方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迷信限制或者侵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违者,分别情况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以“征婚”、“恋爱”等欺骗手段玩弄妇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玩弄妇女致其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离婚、终止恋爱关系,单方面追求遭到拒绝后,禁止男方对女方无理纠缠、寻衅闹事,进行骚扰。违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任何医务人员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违者,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哪一方实施节育手术或者绝育手术,由夫妻双方商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后,子女由女方抚养的,男方应负担的抚育费数额按下列情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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