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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产拍卖条例[失效]

  (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拍卖成交的时间、地点;
  (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内容;
  (四)拍卖物价款、定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佣金、费用和税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拍卖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拍卖人应协助竞得人办理拍卖物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等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必须为其办理。
  第三十四条 拍卖物经拍卖未能卖出或者委托人在拍卖前撤销委托的,拍卖人可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委托人取回拍卖物;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取回拍卖物的,拍卖人有权收取逾期管理费用,催告期满一年后,委托人仍不取回拍卖物的,拍卖人可将拍卖物依法处分。
  第三十五条 拍卖易烂、易腐物品,委托人和拍卖人可采取约定的简易程序拍卖。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人可与委托人协商对拍卖物进行再拍卖:
  (一)拍卖物无人竞买;
  (二)竞买人应价低于底价;
  (三)竞得人不按约定支付价款和其他费用。
  因竞得人不支付价款而发生的再拍卖,所得价款如低于前次拍卖价款和费用的,应由原竞得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拍卖的中止、终结和无效

  第三十七条 拍卖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中止拍卖:
  (一)拍卖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发生争议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避免的事件,致使拍卖活动难以进行的;
  (三)其他不得不中止拍卖的情形。
  前款各项所列的情形消除后,拍卖可以继续进行。
  第三十八条 拍卖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宣布停止拍卖,并终结拍卖程序:
  (一)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卖物无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
  (二)拍卖物毁损或者灭失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避免的事件,致使拍卖不可能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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