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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产拍卖条例[失效]

  第二十条 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拍卖条件的,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拍卖协议。
  委托拍卖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拍卖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所在或者存放地点,原值、新旧程度;
  (三)拍卖方式;
  (四)拍卖物的底价;
  (五)佣金、费用和税款及其支付方式;
  (六)拍卖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七)拍卖的时间、地点;
  (八)拍卖物交付的时间、方式及保管责任;
  (九)拍卖程序中止和终结的条件;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协议的有效期限;
  (十二)其他经双方约定的必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托拍卖协议签订后,委托人在协议解除前,不得再委托他人拍卖同一物品。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认为必要时,经委托人同意,可将拍卖物送交有关部门鉴定、核实,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协议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协议。

第五章 拍卖程序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的十五天前,以登报或者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物的名称及其规格、数量、质量;
  (三)查验拍卖物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其他需要或者应当公告的事项。
  法律、法规对拍卖物在流通和使用上有限制的,拍卖人还应公告竞买人的资格或者条件。
  第二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保证拍卖公告的真实性。确需对已发布的拍卖公告作部分更改或撤销的,必须在已定拍卖日二十四小时前以同样形式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参加拍卖前,应按规定向拍卖人办理登记。
  竞买人办理登记时,应提交足以说明自己身份或者资格的证书。
  第二十六条 公告期间,拍卖人应备有本条例所规定拍卖物的下列资料供竞买人查询,并提供实物或实地查勘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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