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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产拍卖条例[失效]

  (一)向拍卖人提交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不得参与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财产;
  (三)告知拍卖人已知或应知的拍卖物瑕疵情况;
  (四)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
  (五)按约定交付拍卖物,支付佣金、拍卖费用,依法纳税;
  (六)依法办理或者协助竞得人办理拍卖成交的拍卖物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手
续。
  第十五条 竞买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
  (二)在拍卖公告的看样期限内查看拍卖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三)支付费用要求拍卖人将准备竞买的拍卖物送有关部门或者专家检验、鉴定;
  (四)要求拍卖人对其名称或者姓名保密。
  第十六条 竞买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拍卖人提交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提出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失去约束力。
  拍卖物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专卖、专营或者在流通、使用上有限制的,竞买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第十七条 竞得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取得拍卖物并享有拍卖物的所有权、处分权或者使用权;
  (二)可要求拍卖人、委托人依法办理或者协助办理拍卖物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竞得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约定支付拍卖物价款、佣金、拍卖费用;
  (二)按照约定期限提取拍卖物;
  (三)依法纳税。

第四章 拍卖委托

  第十九条 委托拍卖,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二)拍卖物必要的权属证明或处分权证明;
  (三)初步要求的卖价;
  (四)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包括:
  1、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
  2、质量,以及是否有瑕疵、瑕疵对拍卖物价值的影响程度;
  3、原值、新旧程度;
  4、存放或者所在地点。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拍卖时,应当提交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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