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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产拍卖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部分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0日)废止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福建省财产拍卖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4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1月23日

              福建省财产拍卖条例
            (1994年11月19日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财产拍卖市场的管理,规范财产拍卖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产拍卖活动。
  本条例所称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条 本条例用语的含义是:
  (一)拍卖是指拍卖人接受出卖人的委托,通过公开叫价或者密封标价的方式,将受托财产出售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而进行的买卖活动。
  (二)拍卖物是指拍卖的标的物。
  (三)拍卖人是指接受出卖人的拍卖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开拍卖委托财产的企业法人。
  (四)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将财产交由拍卖人进行拍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竞买人是指根据拍卖规则,在拍卖过程中竞争出价购买拍卖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竞得人是指叫价或者应价最高,并经拍卖人拍定,从而获得拍卖物的竞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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