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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9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8日)废止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1994年11月30日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依法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云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城乡市场秩序,并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
  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个体工商户爱国、敬业、守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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