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消防管理办法[失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消防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健全消防组织、制度,改善消防设施,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四)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五)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
  (六)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谎报火警的;
  (二)值班、警卫人员不履行岗位消防职责的;
  (三)机动车辆进入油库、麦场或其它禁火场所、区域,不采取防火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危及消防安全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多次处罚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吊销《消防安全许可证》:
  (一)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特殊作业的工作人员,未经消防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擅自上岗操作的;
  (二)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或者应当设置明显安全标志的场所、车辆而未设置的;
  (三)用火、用电、使用可燃气体,储存、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配置灭火器具或者管理不善影响正常使用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工程总价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饰工程未经消防监督机构进行设计防火审核,擅自开工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