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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消防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月21日)废止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1号)


  《甘肃省消防管理办法》已于1994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1月29日

甘肃省消防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和业务建设,保证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部队的装备水平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驻本省的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给予协助和指导。
  第四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林区和易燃建筑密集的居民点,应当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有条件的可设立专、兼职防火人员,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下列单位和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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