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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向股东会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企业经理(厂长)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经理(厂长)负责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分配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法纳税后的利润,首先提取不低于10%的公积金,不低于5%的公益金,剩余部分依照按股与按劳分红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公积金主要用于转增股本、发展生产、弥补亏损等方面;企业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可用下年度税前利润弥补,但最多不超过五年;超过五年后未弥补的亏损,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按股分摊。企业当年发生亏损或抵补期内不得分红。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合并或分立,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企业合并或分立,应由合并或分立各方签定协议,并清理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对合并或分立前企业债务的承担,应事先书面通知各债权人,达成清偿债务的协议或由债务人提供相应担保;未达成清偿债务协议或未提供相应担保的,企业不得合并或分立。
  第二十八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合并或者分立,以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应修改企业章程,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定解散;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补充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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