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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失效]

  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经批准征用的基本农田,在正式征用后半年以上、一年以内未动工兴建,建设单位自己未组织耕种,又未让原耕种该地的集体或个人继续耕种的,视为荒芜基本农田。荒芜基本农田应缴纳荒芜费。荒芜费征收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按《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征用的基本农田,在正式征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未动工兴建的视为闲置基本农田。闲置基本农田应缴纳闲置费。交纳闲置费的不再缴纳荒芜费。闲置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发展农产品生产。闲置费的缴纳和管理使用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基本农田经批准征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收回的土地应当还耕。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处以罚款的,按上述法规规定标准的上限执行。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或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的;
  (三)超越职权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五)临时使用基本农田逾期不归还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第(二)、(六)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治理,可以并处被毁坏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五元至十五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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