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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1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1日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必须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和农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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