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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编制投标书、确定投标报价;
  (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四)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放弃投标;
  (五)检举、揭发招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书,应当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招标单位按工程项目大小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投标单位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日内退回;投标单位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回;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退出投标活动的、中标后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单位在定标后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返还双倍保证金。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书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加盖本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密封后按照规定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变更招标书部分内容时,已提交投标书的投标单位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要求修改或者撤回投标书。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
  招标单位人员和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作为投标单位的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二十日内举行开标会议,并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评标小组成员、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
  招标单位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和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确认投标书的效力,宣布有效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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