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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六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于1994年11月10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1月10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
  (一)项目总承包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材料和设备供应。组织施工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测量、规划至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三)施工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
  (四)设备供应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
  (五)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保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报建审批权限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指导、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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