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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省市场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4)技术市场。增加对技术市场的投资,完善技术市场现代化基础设施,在曲靖、蒙自、大理、思茅建立起滇东、滇东南、滇西、滇西南四个区域性中心市场;在边境口岸建立起科技贸易中心,形成全省联网的技术市场体系,与国际技术市场逐步接轨。
  (5)信息市场。进一步拓展信息市场,力争90%的单位实现信息传递现代化,形成全省完整的联网的信息市场体系,与国内、国际信息市场接轨。建立信息市场法规体系,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测,建立宏观决策咨询服务体系。
  (6)产权市场。建立起全省产权交易市场网络系统,并逐步与其他省、市、自治区的产权市场联网,实现社会资产的市场化,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3.市场中介机构。大力发展和完善劳动力、科技、房地产等各类中介机构、咨询机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房地产评估以及公证、仲裁机构,制订《云南省中介组织条例》,建立健全市场服务体系,为市场体系发育提供多功能服务。
  五、建立健全市场法规、规范市场运行。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经济,也是一种法制性经济。市场的一切活动都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运行规则是市场体系正常运行的基础工作。当前,要积极探索规范化的市场管理办法,尽快制订各类市场特别是要素市场的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逐步使市场管理规范化,法规化、制度化。目前,我省已经制订了一些交易规则,如《云南省产权交易若干规定》、《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这些都是市场建设的基础工作,是必要的“软件”建设,还应起草和制定出全省性各类要素市场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规范要素市场,使其健康发展。与此同时,要提高司法和执法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本世纪末初步完成以下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体系的建立:一是规范市场主体资格、权利和义务的法规;二是调整市场主体关系、规范市场运行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的法规;三是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市场协调发展的法规;四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促进对外开放的法规。
  六、切实加强对市场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
  市场体系建设是我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实施。
  (一)政府领导亲自抓市场建设。
  市场体系建设,不仅对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重大意义,而且对于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市场体系建设工作领导,把市场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要制订和落实市场体系建设工作的目标和责任,把市场建设工作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二)建立健全市场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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