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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开发规划纲要(1993-2010)

  2、鼓励和支持海岛县扩大对外直接经营。镇级建制的海岛可设立县外贸公司的经营部,有条件的也可申报设立一家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主要经营本地产品的出口和岛内自用商品的进口业务。鼓励和支持海岛的水产捕捞、加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对外直接经营。
  3、沿海地区可根据“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业务发展的需要,向海关申请建立保税仓库。
  (五)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海洋开发投入
  1、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得益”的原则,鼓励跨行业、跨地域参与海洋开发,鼓励省内外单位和个人从事海洋开发。把股份合作制引入海洋开发领域,通过股份制经营,逐步形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开发经营机制。
  2、在积极利用外资的同时,要广泛吸收国家部委、总公司和省外投资。有关部门对参与我省海洋开发的国内投资者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
  3、采取多渠道筹措办法,建立海洋开发专用资金。具体筹措和管理办法由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4、高度重视海岛基础设施建设。省里用于海岛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逐年有所增加,补贴标准可根据条件适当提高。外商捐赠和投资海岛基础设施建设的,允许其围绕项目进行综合开发。
  5、农林特产税按浙政发〔1993〕62号文执行。凡能按养殖面积征收的均改为按面积征收;多茬养、多品种混养的只按一个主要品种征收。对新开发的浅海、滩涂从事养殖业等农林特产生产的,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免征农林特产税一至三年;若遇自然灾害,造成减产亏本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酌情减、免征农林特产税。国家、集体、联合体及个人兴办的各类育苗厂(场),其苗种销售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财政部门批准,酌情减征、免征农林特产税。
  6、各级金融部门要把海洋产业作为重点投向的产业之一,在信贷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同时,保险部门要根据海洋产业特点,积极开展各种优惠保险业务。
  (六)加大“科技兴海”的政策力度
  1、广辟资金渠道,逐步形成海洋科技投入新格局。一是增加对海洋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的投入。省级用于海洋科研的三项经费要保持每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二是以银行贷款为主,加大对海洋科技开发的投入。省级有关银行从1994年起将海洋科技开发贷款纳入信贷计划,并给予优先安排;三是要利用政策、资金、税收等多种手段大力推广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海洋科技成果;同时要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进行海洋科技开发。
  2、经省计经委和省科委认定,对从事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企业,可优先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并享受优惠待遇。
  3、建立激励机制,调动科技人员进滩、上岛、下海的积极性。对到企业开展有关海洋科技服务的科技人员,个人提取的技术服务费比例可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提高。对到基层搞承包或租赁企业、养殖场的海洋科技人员,个人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对海洋科技进步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要给予重奖。
  4、鼓励知识分子扎根海岛。在舟山本岛和玉环本岛以外海岛工作12年(边远小岛8年)以上的国家干部和科技人员,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其15周岁以下的子女(在校中学生不超过18周岁)可转为非农业户口。适当放宽海岛地区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条件。
  5、重视对海洋开发科技人才的培养。加强海洋院校的建设,建立海洋开发技术培训、教育基地,开展海洋开发基础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对海岛急需的医药、教师、水产加工等专业,要继续坚持和扩大定向招生,还可以通过委托代培形式培训人才。对海岛地区的定向招生及中专委托代培生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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