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促进海洋开发的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沿海市、县的对外开放
1、积极争取进一步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域,形成沿海对外开放地带。在沿海地区选择若干经济较发达的镇,享受重点工业卫星镇的优惠政策。
2、在沿海地区择优设立若干省级经济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和旅游度假区,符合条件的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争取成为国家级开发区。鼓励和支持舟山市等有条件的沿海地区向更高开放层次发展。
3、加快各沿海港口的对外开放步伐。适当增设若干台轮停泊点。开辟新的对台小额贸易口岸。
(二)扩大海岛地区经济管理权限
1、扩大海岛在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方面的审批权限。凡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业政策,资金、能源、原材料和外汇收支能自行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海岛县的审批权可扩大到投资总额2000万美元以下;非生产性项目,省里在职权范围内,为海岛地区提供便捷服务。
2、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台渔工劳务合作和其他对外劳务合作。省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支持海岛县(区)和沿海重点渔业县“借船出海”;具有对外直接签约权的省级经营单位可以在沿海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三)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海洋资源
1、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海口码头,确有需要延长经营期的,经批准,允许超过30年。其中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税务局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外商投资经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建设码头必需的原材料、装卸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设施,免征关税。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经营泊位的同时,经批准可经营港区的货物装卸、储运、旅游、维修等第三产业。
2、鼓励外商合资、合作开发经营电力工业。合资建设经营电力工业,除享受有关税收等优惠政策外,对电厂的用地、用水和燃料储运等配套条件优先提供保障;省电力部门和地方电网负责包销电厂上网电量,并通过协议确定“峰谷”、“丰枯”差别电价。
3、采取出让、转让、出租、入股等形式,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浅海渔塘、滩涂,使用年限为30-50年。外商投资从事水产养殖的,可以享受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的优惠待遇,其中农林特产税从投产起五年免征,以后五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围垦海涂,按《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对外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1992〕21号)精神执行。
4、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和独资形式投资发展旅游度假、娱乐和其他服务业。允许外商以整岛批租方式开发经营部分岛屿。
5、外商在海岛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其通过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方式开发的房地产可以在境内外销售。在外汇自行平衡的前提下,内外销比例不受限制。
(四)搞活对外、对台贸易
1、经批准的对台小额贸易口岸,要充分发挥其地缘、人缘和政策优势,适当增加经营机构,放宽有关政策限制,大力发展对台小额贸易。允许台湾渔民在批准的台轮停泊点和避风点开设商行和交易市场,进行水产品、渔需物资及少量仪器、生活用品交易;允许沿海渔民以自已捕捞的水产品与台湾渔民在海上直接换取自用生产资源(包括渔船)和渔需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