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市房管局规定。
除本条第二款以外的公用电费应按实结算,由整幢房屋业主按各单元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三十六条 (住宅管理费)
住宅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构成。
住宅管理费由业主向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支付。
住宅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市房管局提出,经市物价局核定后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擅自改建、搭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擅自在内天井和庭园内搭建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在天井内搭建、损坏围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恢复费一倍的罚款;
(二)售房单位不支付住宅修缮基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欠修缮基金总额1%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将住宅修缮基金及增值部分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挪用款额20%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房屋使用性质,并可处以恢复费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约处理)
物业管理单位或管委会违反房屋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对不交费用的业主的处理)
对不缴纳各项应交费用的业主,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可督促其缴纳;拒绝缴纳的,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可根据《业主公约》、《房屋使用公约》和管委会章程采取必要措施,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规划管理部门或区、县房管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划管理部门或区、县房管部门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