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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住宅修缮基金以管委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利率不低于城乡居民存款利率。住宅修缮基金应按幢立帐,按户核算。管委会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具体帐务。管委会成立前,住宅修缮基金由售房单位管理;管委会成立后,由售房单位转交管委会。
  住宅修缮基金应专项用于本幢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修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修缮基金的收支情况,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公布,并按受管委会和房管小组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住宅转让及修缮基金的处理)
  业主转让住宅应事先报告房管小组,并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业主转让住宅后,其缴纳的住宅修缮基金不予退还,继续用作该住宅的维修。住宅修缮基金中原个人交纳的剩余部分,应在房管小组和物业管理单位见证下予以结算,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
  第三十二条 (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由售房单位在办理售房手续时,从售房收入款中按规定标准提取。
  使用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由房管小组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后按规定列支。
  管委会成立前,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按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管委会成立后,移交管委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设施修缮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公共设施修缮基金,由售房单位在办理售房手续时,从售房收入款中按规定标准提取。
  使用公共设施修缮基金,由管委会会同物业管理单位编制年度计划,按规定列支。
  在管委会成立前,公共设施修缮基金,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按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管委会成立后,移交管委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住宅修缮的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公布住宅修缮的收费标准,并严格按规定收费。
  第三十五条 (公用电费和电梯水泵运行费)
  按本办法规定已成立房管小组的整幢住宅,在向供电部门办理手续后,其公用照明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的电费按居民生活用电标准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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