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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修缮责任的划分:
  (一)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修缮、更新责任,由单元房屋业主承担,费用由单元房屋业主自理。
  (二)房屋承重结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的修缮、更新责任,由整幢房屋业主按各单元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费用在住宅修缮基金中列支,但高层住宅电梯、水泵的大修更新费用在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中列支。
  (三)公共设施的修缮、更新,按照公有住宅出售前的规定办理;其中道路、照明路灯、绿化地的修缮、更新费用在公共设施修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四)社区服务配套设施的修缮、更新、改造责任,由该设施的所有人承担,费用在经营管理收入中列支。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报修)
  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损坏,由单元房屋业主自行报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损坏,由房管小组成员负责报修;公共设施的损坏,由管委会成员负责报修。
  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损坏,业主可以向该住宅区域的物业管理单位报修,也可以向其他修缮单位报修。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
  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房屋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更新和管理。
  对业主的报修,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场登记,确定修缮时间,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及时修缮,并按标准收费。
  第二十九条 (住宅修缮基金的筹集)
  公有住宅出售后,应建立住宅修缮基金。住宅修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在办理售房手续时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多层住宅的售房单位按出售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6%的比例缴纳;高屋住宅的售房单位按出售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2%的比例缴纳。
  (二)购房人按所购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5%的比例缴纳。
  住宅修缮基金不敷使用时,由房管小组按各单元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筹集。业主可使用本人及其同住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住宅修缮基金。
  公有住宅出售成本价标准,由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条 (住宅修缮基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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