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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售房单位在出售公有住宅时,应制定房屋使用公约。购房人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签署房屋使用公约。
  房屋使用公约范本由市房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是对本住宅区域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房屋使用、修缮、管理等方面的共同行为守则。
  业主公约范本由市房管局制定。业主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住宅区域的实际情况,参照范本制定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须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房屋使用中的禁止行为)
  房屋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
  (二)擅自在内天井、天井和庭园内搭建;
  (三)擅自移装共用设备;
  (四)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
  (五)侵占绿化地,损坏绿化或围护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住宅改建)
  业主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应按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对相邻住户有妨碍的,还应征得相邻住户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住宅使用性质的改变)
  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上的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除本条前款规定外,改变住宅使用性质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批准:
  (一)不影响房屋安全;
  (二)不妨碍相邻住户的使用或对相邻住户有妨碍但已征得相邻住户书面同意。
  业主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性活动,须经区、县房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和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室内搭建)
  室内搭建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周围环境和市容观瞻。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及粪便清运)
  生活垃圾及粪便由环卫部门按规定负责清运。

第四章 住宅修缮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修缮更新的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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