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市政、环卫、园林、规划、电力、邮电、民防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住宅售后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检查督促,做好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售后管理原则)
公有住宅售后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单位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六条 (业主管理组织)
一幢房屋公有住宅出售率达到30%以上的,出售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会同业主设立业主管理小组(以下称房管小组);一个住宅区域公有住宅出售率达到30%以上的,应设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住宅区域范围由住宅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根据公共设施与房屋的相关程度、房屋总面积予以确定。
相对独立的一幢房屋也可以按幢设立管委会,行使管委会和房管小组的职责。
第七条 (房管小组成员)
房管小组成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本幢房屋内业主协商或选举产生。房管小组组成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八条 (房管小组的职能)
房管小组具有下列职能:
(一)代表和维护业主的权益,负责本幢房屋的管理;
(二)听取和反映业主对房屋修缮等有关方面的提议和意见;
(三)决定本幢房屋内修缮基金的使用和支付,当住宅修缮基金不足时,负责筹集;
(四)决定本幢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修缮;
(五)协助调解房屋使用、修缮纠纷;
(六)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和管委会作出的决定。
(七)督促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和房屋使用公约。
第九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
一个住宅区域公有住宅出售率达到30%以上的,住宅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的售房单位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
管委会设立后,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15%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管委会应在接到该提议后十五日内就所提议题召开
临时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条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