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等7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9日)废止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公有住宅出售后使用、维修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
(一)业主是指住宅区域内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的所有人。
(二)自用部位是指单元房屋业主自用的客厅、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和庭园(含围墙)以及室内墙粉饰等部位。
(三)自用设备是指单元房屋内业主自用的门窗、浴缸、抽水马桶、各类表具等设备。
(四)共同部位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外墙面、走廊墙和墙面粉饰等部位。
(五)共用设备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灯具、垃圾通道、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设备。
(六)公共设施是指住宅区域内住户共同使用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废弃物储存设施、照明路灯、绿化地等设施。
(七)房屋承重结构是指房屋的楼盖、屋顶、梁、柱、承重墙体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按《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
第四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产管理局和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部门)是本辖区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管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