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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
 北京市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告
 (1994年12月29日)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住宅电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维护电梯管理单位和电梯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使用、服务和运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电梯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住宅电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本市安装有电梯的住宅,其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均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
  第五条 投入正式运行的住宅电梯必须按照规定验收合格,有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安装质量合格证》、市劳动局核发的安全运行标志。电梯运行服务的管理可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自行负责,也可委托依法符合资质条件的电梯管理单位负责。
  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将电梯委托电梯管理单位管理时,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由受托方负责电梯的运行服务和设备管理;委托方按照协议规定交纳委托管理费用。
  第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包括自管电梯单位,下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24小时运行服务制度,从6时至23时连续运行不间断。法定节日(包括节日前一天)延长至24时。
  夜间有电梯司机值班,住户特殊用梯时随叫随到。
  (二)电梯司机、维修工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三)在电梯运行服务中,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管理部门、劳动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定,保证住户乘梯安全。
  (四)电梯内张贴“服务公约”、“乘梯须知”。
  第七条 住户乘坐电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电梯内设备设施,保持清洁卫生,自觉维护乘梯秩序;
  (二)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当服从电梯司机的指挥和安排,不得扒门踢门或者擅自操作电梯设备;
  (三)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不得携带狗或者超长超重、易燃易爆等物品乘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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