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4年第27号)


  现发布《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暂行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4年12月2日

            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民主选举厂长(经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实行任免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企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成立选举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领导选举工作。选举领导小组成员五至七人,可以由党组织、工会、有关主管部门和集体企业职工代表组成。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制定民主选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当包括:民主选举的具体方法、步骤、要求,厂长(经理)的条件等。实施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依照厂长(经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提出厂长(经理)候选人。厂长(经理)候选人采取职工民主推荐和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由选举领导小组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确定厂长(经理)候选人一至三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