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4年第27号)
现发布《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暂行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4年12月2日
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民主选举厂长(经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均须遵守
《条例》和本办法。
依照
《条例》规定,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实行任免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企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
《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成立选举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领导选举工作。选举领导小组成员五至七人,可以由党组织、工会、有关主管部门和集体企业职工代表组成。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制定民主选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当包括:民主选举的具体方法、步骤、要求,厂长(经理)的条件等。实施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依照厂长(经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提出厂长(经理)候选人。厂长(经理)候选人采取职工民主推荐和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由选举领导小组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确定厂长(经理)候选人一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