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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2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5月20日制定的《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9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从公告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20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决议
             (1994年9月15日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决定批准这个规定。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定的意见对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可以开发利用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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