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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失效]

  省实行未成年人保护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召集。
  各市、县、自治县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以下简称共青团组织)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政府委托任务,开展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以及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三)向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反映、查询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或者提出建议;
  (四)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视听读物和文化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以及其他公民的投诉、控告,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解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支持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起诉讼;
  (六)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儿童工作组织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省、市、县、自治县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基金,资助失去家庭扶养的未成年人完成法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以及有严重疾病、残疾的未成年人必要的医疗费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支持未成年人保护事业。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影响和管束未成年人。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证其所必需的物质、文化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对有心理、生理障碍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进行诊断治疗。
  (三)关心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以及阅读、收听和观看有害身心健康的视听读物,不得带未成年人进入不宜未成年人进入的活动场所;发现未成年人恋爱,应予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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