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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单元最小为集中连片10亩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保护界址、面积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汇总表。内容包括权属单位、利用类别、土地面积、作物、总产量、总产值等;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情况登记表。以村为单位分块登记利用类别、地块名称、地块四至、地块面积、作物产量、责任人等;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比例尺1∶10000或1∶25000)。
  第十二条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并设置县级人民政府制作的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计划报同级财政核批。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应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由省人民政府印制。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有计划地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推广农业科技,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基本农田实行许可证制度。
  非农业建设确需使用基本农田的,应当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申领<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呈报表》,经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下列文件向省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申请表或预约用地申请表。
  第十七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发给《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不发给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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