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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25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2001)(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修正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公告
(闽人大常[1994]15号)


  《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9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七日

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或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作为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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