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
(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科学技术体制,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四条 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坚持科教兴辽方针,优先发展科学技术。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作用,积极引进国外智力和先进技术。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优化科学技术资源配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二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七条 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不断提高我省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高新技术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对原材料、资源和初级产品,进行深加工,使产品高级化。
第八条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农村经济。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是优良品种、种植养殖新技术、中低产田治理、节水农业、配方施肥、农艺农机配套、病虫害综合防治及农副产品的贮藏保鲜和精深加工等。
重视选育优良品种,保证全省主要农作物品种5年左右更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