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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三条 开展住宅小区管理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与小区管委会签订承包管理合同。承包管理合同应报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住宅小区管理业务,在小区内负责下列事项:
  (一)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路灯、景点、园林绿化、窨井、化粪池、道路、停车场、信报箱等公用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
  (三)环境卫生保洁,窨井、化粪池的清掏清运;
  (四)维护文化娱乐活动场所秩序;
  (五)便民服务网点及车库的管理;
  (六)维护治安及交通秩序;
  (七)住宅小区各类档案的管理;
  (八)承包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开展多种有偿便民服务。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按下列分工划分职责:
  (一)供电设施:进户线以内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以外的,由电业部门负责。
  (二)煤气管道:煤气部门负责供气安全工作。煤气管网干线引向庭院的支线、室内管线及附属设施(煤气表除外)由煤气部门负责,产权单位承担费用。
  (三)自来水管线:用户进户管道总水门以内用水设施(不含水表)由产权单位负责;以外的,由自来水公司负责。
  (四)下水管道:小区红线内化粪池及管线(不含市政管线),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以外的,由市政部门负责。
  (五)电信管线:楼内电话预埋管线由产权单位负责,其它管线由电信部门负责。
  (六)供暖管线:由供暖部门负责。
  (七)环卫设施及垃圾清运由环卫部门负责。
  小区管委会可直接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协调专业单位及时进行维修养护。专业单位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有偿代行维修养护(煤气设施除外)。

第三章 住宅小区房屋及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居民使用房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格局、外貌和用途;
  (二)不得对房屋的内外墙、梁柱、楼板、阳台、屋面及楼梯间凿、拆、搭、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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