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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失效]

  第六条 住宅小区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负责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委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具体实施小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宅小区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建。管委会由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及有关管理部门、服务单位派出的代表组成。
  第八条 管委会的职责: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住宅小区内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并接受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通过订立合同方式,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住宅小区年度管理计划和住宅小区管理、维修、服务的重大措施;
  (五)根据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工作和小区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根据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签署居民公约。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经济实体。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放开发展的原则。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具体实施对小区的管理;
  (二)接受管委会和产权人及使用人的监督,接受房产管理部门、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年度管理计划和重大的管理、维修、服务措施应提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后实施;
  (四)可以委托专营公司进行专项管理;
  (五)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住宅小区管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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