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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失效]

  (七)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或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事被告人,或被批准劳动教养院外执行的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八)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处理;
  (九)参与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的集体户口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十一)做好涉外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下列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消防安全制度;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四)密级产品、文件、图纸、资料、印鉴等保密和管理制度;
  (五)现金、有价证券、文物、贵重物品、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
  (六)运输工具安全管理制度;
  (七)重点、要害部位保卫制度;
  (八)集体宿舍、招待所、食堂、浴池、俱乐部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九)检查、奖惩制度;
  (十)需要建立的其他治安保卫制度。
  第八条 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保卫工作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工作人员。其组织形式和人员配备由单位自行决定,但须向公安机关备案。
  单位配备保卫工作人员时应严格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保安人员或聘用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在本单位从事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条 单位的保卫工作组织和保卫工作人员,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的领导下,执行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各项任务,检查落实单位各部门及基层组织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采取预防措施,督促消除治安隐患。
  单位保卫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一条 单位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维护本单位的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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