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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号)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6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4日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1994年6月4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测绘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第四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省测绘局主管全省的测绘工作。
  州(地)、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    
  第六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有关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七条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和测绘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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