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15日)修改

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1994年8月19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持泉城特色,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水土保持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农业、林业、环保、城建、矿产、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区域为本市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重点:
  (一)南部山区、丘陵区的大中型水库集水区和浪溪河、玉带河的中上游;
  (二)北部风沙区;
  (三)风景名胜区。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辖区的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五条 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