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并入电网运行的地方电厂、用户自备电厂,必须具备保证安全运行的技术条件和装备,经电力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签订并网协议,方可并网。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二十五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热电厂、变电所(站)内的电力设施及其以外的各种专用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燃料装卸设备、避雷针、消防设备和其他附属设施;
  (二)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导线、拉线、接地装置及其附属设施,为电力线路专用的巡(保)线站、巡视和检修专用道路、桥梁以及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避雷器、互感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架)、箱式变压器及附属设施;
  (三)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接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防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域内,兴建房屋、搭设工棚、堆放谷物杂草、存放易燃易爆品,烧窑、烧荒及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其他施工和作业;
  (二)不得在河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等;
  (三)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三百米之内放漂浮物;
  (四)需在电缆保护区内敷设各种管线,有关部门应当事先与电力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取得一致,在设计和施工中,采取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
  (五)城市绿化必须在已建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树木种植者经与电力主管部门协商可种植低矮树木。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由树木管理者组织修剪,确保线路安全运行,并保证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距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及其运行的行为:
  (一)盗窃、破坏或移动、损害电力设施及标志;
  (二)扰乱发电厂、热电厂、变电所(站)、调度室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三)向电力设施射击、抛掷物体和在电力设施上安装电器、各种标志牌及拴牲畜和攀附物体;
  (四)在发电厂、热电厂、变电所(站)内和进出口路面堆放杂物。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国务院颁发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