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对供电有特殊要求时,供电企业根据需要和可能,提供相应的电源,并签订协议。
第十八条 新户申请用电和用户申请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或终止用电,均应到供电企业签订或解除合同。供电企业对用户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在营业场所公告办理用电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用户在新建项目的选址阶段,就供电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与电力主管部门协商定点。
用户新建项目定址后,必须到电力主管部门办理供电方案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用户用电必须执行《
全国供用电规则》并装表计量。使用的电力电量以供电企业配置的计费计量装置为准。
用户应当按照限额用电,对超额用电的,由供电企业按有关规定扣还超用电量,或对其超用电量加价收费。并可以对其限电或停电。
对未超限额用电而被限电、停电的用户,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事后供电企业应补还其少用电量。
第二十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计费计量装置记录,定期向用户计收电费,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计收电费。
用户必须按规定的期限、方式或合同约定的办法交清电费。逾期不交纳电费的,供电企业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以停止供电。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用户节约用电、合理用电、降低电能消耗。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节电计划,推广和采用节电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
第二十二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用户计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用户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应当经电力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电力主管部门发给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承装、承修、承试供受电设备的单位,应当经电力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主管部门发给的《承装(修、试)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