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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5日)修正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1994年8月19日济南市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电力发展,满足城乡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用电需要,保障电力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力建设、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济南供电局是本市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和使用实行统一管理。
  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电力事业的优先发展。
  计委、经委、建委、规划、土地、城建、园林、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电力主管部门作好电力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各界、境外组织和个人投资电厂建设,其投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电力的建设、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电力的权利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电力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城市电网部分,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电力发展规划由市、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电力发展规划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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