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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七)查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村镇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审核村镇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负责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登记、管理村镇房屋产权和调解产权纠纷;
  (五)查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实施村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法设计、施工,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章 村镇规划管理

  第七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建设规划应当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
  村镇规划的期限,总体规划为10年至15年,建设规划为3年至5年。
  第八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应当由持有规划资质证书的规划单位承担。
  第九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照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条例》十八条规定的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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