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执法证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1993〕8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予发布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五日
成都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人员及其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省政府25号令)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脏款赃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的《成都市行政执法证》和《成都市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 《成都市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对象是: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成都市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发放对象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
(三)清正廉洁,不谋私利;
(四)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执法范围内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申领《成都市行政执法证》,应按系统由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局提出书面申请,标明行政执法类别和执法证件的数量,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执法人员的考核和颁证工作。颁证情况,必须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申领《成都市行政执法监督证》,应提出书面申请,市级部门的报市政府法制局审批;区(市)县的由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批后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公务,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还应着装整齐。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或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