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选拔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保卫干部。
第八条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是: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职工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二)维护内部秩序,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不安定因素;
(三)完善内部治安防范机制,及时消除治安隐患,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和防诈骗、防泄密等治安防范措施。重要部门和部位应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四)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落实帮、教、改措施,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五)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预防、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下列治安保卫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重要部位守护制度;
(二)防火安全制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运输、使用和储存等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证、文物、贵重物品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集体宿舍、招待所、食堂、浴室、俱乐部等场所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其他需要制定的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条 企业应当保障保卫工作所需的物质装备,并可参照人民警察岗位津贴标准,给予保卫干部补贴。
第十一条 企业负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应当积极参与驻地社区的治安工作,共同维护好治安秩序。
第三章 保卫组织职责与保卫队伍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保卫组织是本单位实施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具体负责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三条 企业保卫组织的职责:
(一)调解处理发生在企业内部的治安纠纷;
(二)查处发生在企业内部的一般性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重大破坏事故;
(三)对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突发事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预防和协助查处盗窃、出卖国家秘密、生产技术秘密的行为;
(五)监督考察本单位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